2006年1月26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“救命钱”遭遇红灯
法周

  “我姐姐彭玲被人打伤,已昏迷30多天,医疗费花了11万多元,还没脱离生命危险。现在,凶手还没抓到,我家已没有经济实力撑下去。我们找出了姐姐的存折,上面有数万元存款。我们想把这钱取出来当医疗费,可银行就是不让取。”
    1月15日,笔者来到湖南省益阳市,见到了遭遇尴尬的彭先生。彭先生说:“我本来不想动用我姐姐的存款,但是后来实在扛不住了,就拿了我姐姐的存折和身份证,以及我的身份证,想到银行去把她的存款取出来交医疗费。没想到,银行的工作人员说,没有密码,这钱取不出来。”彭先生伤心地说,“工作人员告诉我,这笔钱必须由我姐姐亲自去才能取出来,要不就只有等到我姐姐去世以后,按照遗产处理的方式才能够把钱取出来。”
    笔者决定陪同彭先生到银行去体验一次。
    1月16日上午,笔者和彭先生来到彭玲存款的开户行——某银行益阳市分行康富路分理处。彭先生拿出彭玲的存折和身份证以及他自己的身份证,还有益阳市中心医院开出的病情证明,证明上写着“彭玲,特重型颅脑损伤……昏迷状态,病危阶段。”
    这一次,彭玲的存款还是无法取出。该分理处郭主任向笔者作出这样的解释:“因为储户是凭密码支取存款,彭玲昏迷,无法提供密码,现在就是他人凭身份证也无法将存款取出来。”她拿出一本《银行会计核算操作手册》,上面有关于挂失的规定:“密码挂失必须由客户本人凭存折、身份证办理,不得由他人代办。”她说彭玲的这种情况,有身份证和存折,属于“密码遗忘”的业务范畴,应该由本人进行密码挂失后才能办理取款手续。
    那么,这笔存款到底要什么时候才能取出来?分理处工作人员表达了这样的意思:“这种情况,只有等储户去世以后,才能够按照遗产处理的方式和程序取出来进行处置。”
    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的王勇律师对此评价说,银行在制度上并没有违规操作的地方。虽然法律上、制度上对储户失去意思自治的情况没有作出具体规定,这里出现了立法上的空白,但是在储户出现这种特殊情况的时候,为储户服务、为储户着想,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是作为服务机构的银行的工作职责。